体育团〔2019〕11号
体育学院团员民主评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华侨大学团支部工作条例》和《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团员民主评议等级
第二条 团员等级划分为优秀团员、合格团员、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以及不合格团员。
第三条 评为优秀团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思想方面积极进取,切实履行团员义务,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无处分无外住,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党团有比较明确的认识。
(二)学习方面表现良好,一年来成绩在班级排名不低于前40%。
(三)在社会工作方面,担任学生干部者在任职期间表现良好,工作有奉献精神,其工作成效被多数同学认可;没有担任学生干部者能够积极参加团内及学院、班级的有关活动。
(四)在生活方面,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同学关系融洽,尊重师长,群众基础扎实,没有打架、违纪受处分(含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况。
(五)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不低于98分。
第四条 符合团员条件,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打架、无外住,切实履行团员义务和积极参加团内及有关活动的,并按时递交团员个人总结材料者可评为合格团员。
第五条 与合格团员的标准有较大差距,但能够参加民主评议活动并按时递交团员个人总结材料,曾经犯一定的错误但有悔悟或进步的表现,有决心克服错误的后进团员方可认定为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可认定为不合格团员:
(一)放弃共产主义信仰;
(二)违法乱纪;
(三)打架、外住又拒不接受团组织的批评教育,或经帮助仍不思改进的团员;
(四)本学年内未上交团员个人总结材料者以及本学年内被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团员;
(五)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团员民主评议程序
第七条 “团员民主评议”工作必须按规范的程序进行,具体步骤为团员自我评议、团支部评议以及学院团委评议。
第八条 团员自我评议
团员根据自己的政治学习、思想进步、志愿服务、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各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撰写总结,切实将一年来取得成绩、获得的奖励以及努力方向写明、写实,并将总结交到团支部书记处。
第九条 团支部评议
(一)评议前的准备工作
1.结合团员的自我评议以及团员民主评议各等级所应具备的条件,确定拟评议为“优秀”和“不合格”的团员名单,各团支部民主评议所产生的优秀团员比例控制在本支部团员数的10%以内,采取四舍五入。
2.事先向班主任通报开会时间和地点,邀请班主任和党建联络员参加。
3.事先调查、了解优秀团员候选人的学习、工作、生活中的表现,并在支部大会上做简要介绍。
4.准备选票。
(二)评议过程
1.支部大会应有本支部2/3以上团员参加方为有效;
2.评议开始前组织部成员宣读《体育学院团员民主评议实施办法》,然后主持人(团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要介绍优秀团员情况;
3.安排好监票人、计票人;
4.投票。每位投票团员都要对候选团员表态,包括赞成、反对、弃权三种。
5.计票。统计结果时要把每位候选团员的各种数据都统计出来,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人数;
6.记录,组织委员或者宣传委员要做好会议记录。
7.如实填写《华侨大学共青团员民主评议统计报表》,报学院团委审批。
第十条 学院团委评议
(一)由学院团委老师组织团委委员完成。
(二)团委在各团支部评议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团员的实际情况,做出最后的评议结果:优秀团员、合格团员、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不合格团员。
(三)按照《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在支部“优秀团员”等级范围内评定校级、院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同时推选出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候选人,由院团委填写《先进个人汇总表》,上报校团委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即日起实施。
共青团华侨大学体育学院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